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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体育经纪人的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 张剑
中介机构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发展社会中介,体育总局的领导也多次提出要发展体育中介机构。早在1995年,国家体委就下发了《体育产业发展纲要》,提出了逐步建立各种体育竞赛中介服务机构。1999年在全国体委主任会上,伍绍祖同志指出,政府机构改革的过程中,要把一些微观的、具体的事务交给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和社会去办,要把体育中介机构当做产业化的重点之一来抓。袁伟民同志又提出一个具体要求:把体育经纪人管理规定作为近期重点立法项目之一。
为完成这项任务,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把体育经纪人的立法作为今明两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纳入了工作计划;二是总局在四个地方--北京、上海、江苏、广东进行了体育经纪人教育培训和考核的试点并取得成效。由于工作已经逐步展开,加上媒体的宣传,体育经纪人成为最近一段时期的一个热门的话题。今天我就根据大家所关心的问题,以及我们的工作进程和工作设想,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国际上体育经纪人是随着职业体育的兴起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它基于现代职业体育的三个特点,即市场背景下的竞争性、流动性和一体化。上述特点为经纪人的生存开辟了一个广阔的空间。美国和欧洲是体育经纪人产生比较早的国家,也是当今体育经纪活动最发达的两个地区,尤其以美国最为典型。美国的体育经纪人即职业体育经纪人,大约在本世纪2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到现在为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运作体制。
一、我国经纪人的发展过程
我国经纪人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比较曲折的过程。建国之前的民间经纪还是有一定市场的,有很多事务所、牙行、典当行。建国后随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经纪人在长时间内基本上销声匿迹了。三中全会以后,经纪人逐步重新兴起,但是二十年来发展道路也不太平坦,经历了一个从打击限制,到探索发展,到逐步规范化的过程。1981年,国务院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通知,将经纪活动作为一种黑市活动来处理;1985年,国务院还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就地倒手转卖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不许经纪人牵线挂钩从中渔利。在1985年的时候还有这样的文件,现在听起来觉得有点不可思议,就是说经纪人发展在我们国家起步是非常晚的,在1986年之前这段时间里,经纪人还是处于萌芽状态,一方面经纪人在适应市场的需求而自发地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又在政策上对其进行限制甚至打击。
从1986年以后到1992年前后,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和十三大提出了发展商品经济、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体制。在这种背景下人们的思想得到了比较大的解放,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的经纪人开始逐步活跃起来了。作为政府特别是工商管理部门也在经纪人管理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重庆、广州、武汉等很多地方较早产生了经纪人,主要是商业经纪人。1992年,江苏镇江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经纪人事务所,珠海制定了第一个经纪人管理办法,河北省大宁县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经纪人管理协会,经纪人逐步趋于活跃,活动范围也在逐步加宽,但总体上仍处于一种探索发展的阶段。
1992年邓小平同志发表了著名的南巡讲话,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改革目标,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国内市场空前活跃,经纪人的发展也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各个地方纷纷立法,对经纪人的活动进行规范,1995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全国第一部《经纪人管理办法》,对整个经纪人的培训、考核、资格认定、从业管理等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同时,在这个阶段,经纪机构在数量扩大的同时也在向专业化发展,逐步出现了保险、期货、文化等专业经纪人。
以上是我国经纪人发展的一个简单的脉络。
二、经纪人的含义
在各种教科书和法规中对经纪人的定义不尽一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对经纪人的定义是这样的:"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套用经纪人的定义,简言之体育经纪人就是在体育领域中从事上述业务的人。从这个表述当中我们可以看出经纪人的两个核心构成要素:一是促成他人交易;二是以收取佣金为目的。日常生活中不以赢利为目的中介活动不是经纪活动,至少不是经纪人管理办法中要规范的经纪活动;另外经纪行为的目的还应当是促成他人交易,促成他人的经济活动并实现商业目的,这是经纪活动的另外一个特点。比如婚姻介绍,婚姻介绍的目的不是促成男女双方的商业交易,所以说婚姻介绍不是经纪活动,介绍人也不是经纪人。
刚才提到经纪活动的三种形式:一种是居间,一种是行纪,还有一种是代理。这三种区别在什么地方?
所谓居间就是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机会,促成他人之间的这种交易,他自己并不直接进行交易,纯粹起一种牵线搭桥的作用,这是居间这种形态;所谓行纪是指经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并且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代理指的是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交易,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目前的中介行为一般都脱离不出以上三种行为,所以说在即将制定的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当中可能也是以这三种的经纪形式为主要管理内容。以上是关于经纪的一般概念。
三、我国体育经纪人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体育经纪人的发展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呢?简单地说,我国目前体育经纪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球员转会的经纪,一种是赛事推广。针对球员转会这种经纪来讲,主要处于一种自发的、地下的、无序的状态,这种经纪行为水平很低。听说海埂有一些国外的经纪人,当然还有一些身份不明的人,瞄准了我国的球员转会市场,通过各种方法与球员和俱乐部接触,进行交易谈判。严格讲这都是非法的,因为根据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任何人在中国境内从业,首先要在中国境内履行登记手续。不管是国际足联的规定也罢,其他组织的规定也罢,在一国国内营业就该履行该国的法律程序。目前正好相反,经纪人从国外拉来了球员,隔着一个铁栏杆,那边是球员奔跑、踢球,这边是教练、老板在外面往里面看,不让他们直接接触,因为一旦直接接触他们就可能直接谈成生意了,把经纪人甩到一边去了。看好了拉出来谈价、成交。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对俱乐部的利益是损害,对球员利益也是损害,对中国的法律更是损害,国家的税收也流失了。
从赛事经纪来讲,缺乏长远眼光,杀鸡取卵,一锤子买卖多。双方一次合作下来,经常难以继续。甚至撕破脸皮,两败俱伤。从经营方式上看,很多活动都是偏向于买断经营,实际上真正的、积极的经纪运作是没有的,包括国际管理集团或国际体育休闲公司,进人中国市场是凭自己对市场的占有率,凭自己的品牌、资金优势,抢占中国市场。前些年可口可乐花两千万买断中国的甲A联赛,飞利浦花四千万买断足协杯,实际上中间商业运转的成分不足,只是一个买断,说白了只是一个品牌广告。所以说从赛事来讲,以买断经营为主,不是典型意义上的经纪活动。
目前我国体育管理体制还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关系还没有理顺,体育产业化刚刚起步,体育职业化程度不高,经纪人的发展空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体育协会甚至是政府占据了经纪人发展的空间。
四、规范体育经纪人活动的目的
针对目前体育经纪人发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进行体育经纪人立法的目的就是要规范管理,促进发展。我们的出发点首先是扶持经纪人,然后规范经纪人的管理。简单地说,规范我国体育经纪人管理的目的不外乎四个方面:
第一,规范市场,保护竞争。目前我国的体育经纪活动中,很多球员转会和赛事活动经纪人,处于一种自发、地下的状态,有些国外的经纪人(有的也不见得是经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非法交易,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造成了市场的混乱。制定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保护公开的、正当的竞争,规范体育市场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通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经纪人应该说都是了解市场和法律的经纪人,他们依靠自己的专业素质会给体育经纪市场带来一些新的东西,使体育经纪市场在比较规范的环境中去运作。
第二,促进分工,提高效益。目前体育管理存在许多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情况,一些体育组织既有行政职能、自己又在运作经济活动,前店后厂,自产自销,表面上看,肥水不流外人田,却很不利于提高整体效益,让体育管理者去做生意。搞经济活动,非其所长,力不从心。也有一些单位成立了自身的经营开发机构,专门做本单位的经营开发,但由于其隶属关系,它也不能完全从企业的角度,从市场的规律出发来进行运作。后一阶段,有些单位又办了一些公司,无论是从注册资本还是登记手续上看,它都是名正言顺的,是合法的公司,但从公司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主经营、自我约束的特点看,它并不纯粹,它完全仰仗行业管理部门生存,或高枕无忧,或勉强为继,没有市场风险,也缺乏自我发展的可能。经纪人以一种独立的姿态进入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在促进分工、提高效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推动改革,转变职能。这个推动是双向的。经纪人的介入依赖于我们体育改革的推进;其次它也可以推进体育体制改革。经纪人利用自己的力量,把自己的观念渗透到行政管理工作当中去,这种力量是不能忽视的。 第四,面向市场,满足大众。经营者要面向大众,面向市场,而只有面向市场才能面向大众,市场是平民百姓的市场,从这个角度来讲,以商业的眼光来运作体育,去发展体育,与为人民服务并不违背,同样能很好地为人民服务。通过商业运作赢利的目的和满足群众的需求是不谋而和的。
五、关于体育经纪人管理的几个主要问题或者说几个主要环节
第一是管理体制的问题。总体考虑是,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工行政管理局作为体育经纪人的共同管理部门对此进行统一指导、统一立法,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将来培训工作、考核工作都是双方共同来做,侧重点是,体育部门对体育经纪人的专业资格和能力进行监管,并且依照体育法律法规对体育经纪人进行指导和管理;工商部门的工作侧重点主要是维护统一的经纪市场秩序,并且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是体育经纪人的管理原则。应该考虑到四个原则,(1)既要符合中国国情又要参照国际惯例。比如说足球,足球在国际足联对经纪人有一系列规定,但是在我们国家首先要符合我国的利益和我国的法律,这是不能讨价还价的。但是有一些东西有道理,技术上可以借鉴,我们是要吸收进来的,就是说这里面是可以协调的,我们和国际足联没有不可协调的矛盾。(2)符合国家统一立法,体现体育特色。现在国家工商局有一些经纪人管理的法规,是针对普通经纪人的,但是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可能体现体育的东西要多一些。(3)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将来经纪人队伍相对壮大、条件成熟的时候,要适时成立体育经纪人协会,由协会加强自律管理,政府主要是依法管理,对一些具体事务不过多介入。(4)全面推进和重点扶持相结合。试点目前已经完成了,应该说明年出台全国统一的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不会有太大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体育经纪人资格认证制度,主要有几个环节:(1)从事体育经纪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体育经纪资格证书;(2)成立体育经纪机构。体育经济机构有个体、合伙和公司。个体就是城乡个体工商户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体育经纪活动,以个人的或者家庭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体育经纪事务所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公司主要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的经纪机构将来可能成为一种形态,它以自己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风险。目前在我们的经纪机构中可能出现几种形态:独资、个人独资、合伙和公司。经纪机构就是由一定数量获得体育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并从业的经纪实体。
第四个问题是关于经纪行为的形态问题。从行为模式上看,包括居间、行纪和代理这三种形式;从经营内容看,将在法规中做概括性的描述,比如说为运动员、教练员提供专业代理服务,为体育竞赛表演等活动进行经纪服务,为体育组织提供体育事务等方面委托代理的服务,为其他体育经营活动提供经纪服务。具体内容在将来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证书上的营业范围中做具体界定。
第五个问题是经纪人的行为准则。经纪人的行为准则,有些是共同的,有些是特殊的。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第二,把订约和交易的实际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当事人;第三,从业过程中妥善保管当事人的有关资料和物品;第四,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第五,吸取佣金要开具发票,禁止私下交易;第
六,接受体育工商部门的监管。明令禁止的行为包括:第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体育经纪业务,或超范围经营;第二,在经营过程中,对当事人隐瞒重要事项;第三,违反经纪人的有关规定,利用经纪人的有利地位,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促成交易;第四,收取和索要佣金以外的其他报酬。
六、体育经纪人管理过程当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关于保证金问题。根据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从事体育经纪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
比如说国际足联规定:作为国际足联认可的体育经纪人,必须交纳20万瑞士法郎的保证金存放在瑞士银行。我国保险经纪方面的立法,也把保证金制度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因为中介服务很特殊,对当事人来讲,中介人既可以为他们提供服务,也可能给他们带来风险。所以说,保证金制度非常重要。建立体育经纪人制度也可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至于体育经纪保证金定多少,对什么形态的经纪机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如果公司在它的注册资本金里就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风险问题,那么就可通过这个来解决,作为个人独资、个体、合伙等经纪形态,可能就要提出一定的条件,比如出资额要达到一定的额度,或者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在出了问题的时候能够化解或缓解。当然保证金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底线,它只是一个界限,比如说20万,也可能出了问题之后,他只需拿出10万来偿还债务,就清偿了,也可能是40万,那除了20万还要通过法律手段继续追究。这是保证金问题。
关于佣金问题,从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看,转会、赛事经纪、个人事务代理的佣金差异很大,从0.5%-30%不等,我们总体的想法是对佣金问题在法规里不做太具体的规定,但要通过完善合同来把这件事情交给当事人自己处理。
关于单项协会和经纪人关系的问题。我的理解是,作为政府和经纪人应该是一种管理关系,作为协会和经纪人不应该是单纯的管理关系,而是一定条件下的合作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讲,经纪人和单项协会之间就不像政府和企业之间那样,有一种管理、监督、必要的审核、认定等关系。经纪人进行从业的基本知识和一般能力的检验,有国家统一考试来解决就可以了。项目协会可以从自己的专业角度提出一些专业要求,对自己初步认可的、有合作意向的经纪人进行一定的专业培训,使其了解并遵守这个行当的规范或者说规矩。对基本能力、资格,协会就不要做过多的规定,因为对于经纪人来讲,他的基本资格由政府依法认定之后,更多的需要经过市场去检验,优胜劣汰。关于协会与经纪人关系的问题,有必要说明两点:第一,在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内法律之间,要以国内法为主;有冲突时可以协调,但是如果协调不了,国内法律也是不能违背的,这是作为一国政府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对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有些可能是我们理解上的问题,比如说,国际足联规定从事国际球员的经纪必须是自然人,而不是公司。但自然人在我们国家作为一个民事实体,而不是经济实体,国外经济实体可以是自然人,它只要履行一定的备案手续就可能组建一个自己的经济实体。在国内不管是个体还是独资,都是一种经济组织,而不是自然人。我认为这是理解上的问题,当然有制度和观念方面的深刻背景。
七、关于目前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的工作
为做好体育经纪人的管理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达成共识,双方共同工作,作为今年和明年的一项重点工作计划,争取用两年搞出来。在搞这个办法之前我们先做了一些基础工作,政策法规司把体育经纪人的研究作为一个重点课题,委托体育信息所承担课题的调研工作。1998年底完成了这个课题,课题有几个主要子课题组成,其中有欧洲的体育经纪人制度,美国的体育经纪人制度,我国体育经纪人现状,我国发展体育经纪人对策,材料很丰富。
1999年2月,信息所和正奥公司在北京召开了首届体育经纪人研讨会,这个会影响很大。今年3月总局市场处和工商局经纪人处到广东、上海,就体育经纪人的立法、培训、管理做了一些调研,回到北京后形成了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草稿。在此前后一段时间里面,我们先后在广东、江苏、上海和北京两省两市进行体育经纪人立法、培训、资格认定的工作试点,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广东、江苏、北京已经下发了本地区的体育经纪人管理的有关通知,上海市体育经纪人管理的有关办法已经上报政府。这四个地方对体育经纪人进行了一些专业的资格培训,并且对考试合格的者颁发了体育经纪人资格证书。
下一步一是继续将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作为明年的工作重点,在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和国家工商局进一步论证和修改办法草案,争取尽快形成一个上报稿。二是组织力量编写和确定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教材和试题库。三是争取明年进行全国范围的考核和资格认定工作。将来的经纪人管理模式,可能是在政府依法管理、协会自律管理、遵守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规定这样一种框架下来运作。
体育经纪人的未来前景怎样?经纪人市场有多大?我认为它取决于几个重要因素,第一,它取决于体育改革的进程和市场发育的程度。第二它也要面临各方面的挑战,包括体制方面的挑战。另外还有国内外一些大公司的挑战。我国经纪业刚刚开始就已经落在国外大公司后面了,国外大公司利用自己的市场、资金、品牌优势已经进入了中国的市场,我们现在已经处于不利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怎样面对这样的挑战,取决于我们经纪人、我们经纪机构自身的素质。
我个人认为,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的经纪人在将来会有一个广阔的前景。当然这个时间不可能是一两年,可能是三五年或更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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